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协调,使之能健康地发展;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个平台,以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实现学以致用,锻炼自己、提高能力为目的,特制定本条例。
二、勤工助学活动是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以自立成才为目的的多层次、全方位有偿社会实践活动。
三、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稳定和谐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章 勤工助学的种类
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包括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两种。
五、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校内各部门可提供各种劳务型、智力型勤工助学机会,吸收本校学生参加。岗位的提供由校内各部门向学工处提供,由学工处统一考核、安排特困生上岗。
六、校内各学生勤工助学实体(组织)经学工处批准,方可从事核定范围内的勤工助学活动。学工处对各学生实体(组织)的勤工助学范围有权整调。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一律经学工处批准方可进行。
七、学生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八、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工处,负责全校学生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有组织地开展,跨学院的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实体)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与领导。各系勤工助学组织由各系团总支主管,并接受勤工助学办公室的监督和领导。
十、学校委托勤工助学办公室对各学生实体(组织)的人事和财务实行管理。
十一、勤工助学办公室安排各学生勤工助学实体(组织)的主要管理人员,但需经其所在系领导同意;各学生实体(组织)在其它方面的勤工助学人员由各实体(组织)自行招聘,但应征得学生所在单位辅导员同意,并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
十二、所有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人员须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建立相应的档案。
十三、各学生实体(组织)应将本部门聘用的勤工助学人员的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到勤工助学办公室,并在聘用期满时,作出该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鉴定报学工处。
十四、参加勤工助学的人员应是自身素质较好,学有余力的本校贫困学生(以学生家所在地出示的证明、辅导员的评语及学生所在集体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为准)受过校纪处分或学习成绩不合格者,一般不予聘用。确有改正者,一年以后可以聘用。
第四章 财 务
十五、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财务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接受主管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监督。
十六、各系经审批同意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的财务状况直接接受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的监督。
十七、勤工助学活动的盈利除运营成本以外,主要用于支付参与勤工助学同学的劳务报酬。
第五章 违反和处罚
十八 在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有重修成绩或违反校规校纪者立即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十九、 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及学校的利益,不得借用人单位或学校名义从事非约定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给与校级通报批评,并由其本人负责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十、弄虚作假、欺诈用人单位或学校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给与校级通报批评,并由其本人负责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十一、 参加勤工助学者有责任向学校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如未按规定汇报或隐瞒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给与消极通报批评,并由其本人负责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其 他
二十二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在学院学工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并作为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十三、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应倡导“服务观念”和“奉献精神”,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对违反校纪、校规,违反财经纪律及损害师大声誉的行为,按学校有关条例应予严肃处理。
二十四、各学生勤工助学实体(组织)应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实体具体情况,制定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办法,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备案。
二十五、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工处所有
关于设立华瑞学院学生勤工俭学岗位的申请报告
为了加强对学校勤工俭学工作的管理,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减轻生活负担,使之能够更好的完成学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申请设立以下勤工助学岗位:
场 所 |
岗 位 |
经济来源 |
图书馆 |
2 名学生 |
|
学院网吧 |
根据实际需要 |
扣除学校费用后发给学生 |
手机充电室 2 个 |
4 名学生 |
扣除学校费用后发给学生 |
周末放电影室 |
根据实际需要 |
扣除学校费用发给学生 |
学生乒乓球室 |
根据实际需要 |
扣除学校费用发给学生 |
学生形体室 |
根据实际需要 |
扣除学校费用发给学生 |
各寝室学生甩衣服 3 个 |
根据实际需要 |
扣除学校费用发给学生 |
校外学生助学岗位 |
不定 |
由助学单位发放 |
具体实施办法:均根据具体情况待定
学工处
2005 年 10 月 |